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