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