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