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