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