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