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