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已修改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和沿海,均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和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以及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并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航道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