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方式干涉、阻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