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航道断航、碍航或者航道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