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范围,承担本条例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海事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