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管理。

前款所称航道,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沿海、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