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并协助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