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