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