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监督检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