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