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五)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