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