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布公告、公告失实或者向新闻媒体提供失实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或者质量监测中,向被检验人索取贿赂或者违反规定索取样品的;

(五)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六)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