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