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组织、领导、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