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数据库,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数据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