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