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