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