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责节能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负责节能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