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二)拒不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不查处的;(三)违法收取相关费用或者罚款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