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二)拒不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不查处的;

(三)违法收取相关费用或者罚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