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排污企业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决定的,可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