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