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