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林业、渔业保护主管部门应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投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