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林业、渔业保护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渔业保护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