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