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