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病虫害技术,优先应用生物、物理、农业等防治办法。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禁止猎捕、收购、贩运、销售农作物害虫和害鼠的天敌,并保护其栖息、繁殖场所。

由人工繁殖、饲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