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因林木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