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因林木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