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应当审定而未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因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从省外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