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或者在当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