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