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