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机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绩效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