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整改;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还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环境补偿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