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整改;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还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环境补偿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