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减排技术;(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