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

(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减排技术;

(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