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