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