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