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具备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