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具备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