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并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提示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
购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采取包厢式、封闭式销售;
㈡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㈢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㈣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购物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