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佩戴导游证并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

㈡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

㈢非自由活动时段且无正当理由,应随团活动;

㈣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㈤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旅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