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职业技能和文明礼仪培训,对在其他地区取得导游资格证而申请在本市执业的人员,进行有关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